| 释义 | 
		     土地抵押权法律特征如下:     1、具有双重性质,具体体现为担保物权和土地他项权利;     2、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     3、与土地使用权是附属与被附属的关系;     4、设定土地抵押权属于要式行为。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