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抵押权法律特征如下: 1、具有双重性质,具体体现为担保物权和土地他项权利; 2、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 3、与土地使用权是附属与被附属的关系; 4、设定土地抵押权属于要式行为。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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