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除应当符合中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的有关收养法。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下面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两份涉外收养公证范本。
收养公证书范本一:
( ) 字第 号 收养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 ,女,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 被收养人: ,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省 市儿童(社会)福利院。 送养人: ,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现任 儿童(社会)福利院院长,住 省 市 街 号。 兹证明收养人 、 夫妇与被收养人 的监护人 儿童(社会)福利院院长 商定, 、 收养 为养子(女),其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 为 的养父母, 改名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 月 日
收养公证书范本二:
( ) 字第 号 收养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 ,女,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 被收养人: ,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省 市儿童(社会)福利院。 送养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省 县 乡 村。 ,女,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省 县 乡 村。 兹证明收养人 、 夫妇与被收养人 的生父母 商定,[并征得 的同意], , 收 养 为养子(女),其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为 的养父母, 改名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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