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河南省补发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
| 释义 |
一、河南省补发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补发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法理,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所在单位补发工资,应于补缴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如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则应合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5000元,即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所得、红利所得等应纳税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法律网提醒您注意,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与免征额不是一个概念,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假设数字为2000元,你当月工资是2001元,如果是免征额,20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000元的不用交税,超出2000元的全额缴税,即以2001元为基数缴税。  三、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个人所得税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累计预扣预缴应扣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扣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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