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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
释义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参阅文件:
《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2003年4月21日 粤劳仲[2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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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5/20 4: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