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骗取幼儿财物构成何罪
释义
    某日,成年男子张某经过一户人家门前,见一个五六岁的幼儿李某独自玩耍,其脖子上戴一金项链(价值约6000元)。张某发现周围无人,顿生歹念,于是拿出一根棒棒糖,花言巧语,欲用棒棒糖和李某交换金项链。李某不知其所以然,被其引诱,取下金项链与张某换了一根棒棒糖。后此事案发,张某被起诉至法院。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张某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李某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至“自愿地”交付金项链,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有处分能力和处分权限,根本无法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不为李某之监护人知晓的秘密方式实施了窃取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是不妥的。诈骗罪(属于交付型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实施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财物发生转移→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可见,诈骗罪必须存在被害人自己交付的行为,并且这种交付是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做出的。如何来理解“交付行为”呢?笔者认为,交付行为包括交付意思、交付举动、交付权限。其中,交付意思是指被害人对转移财产占有或财产性利益及其所引起的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倘若被害人没有交付意思,那就谈不上交付行为。本案中,李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不具有处分财产的能力或权限,其对转移财产占有及其引起的后果不可能有明确的认识,因而李某转移财产占有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或交付)行为,尽管李某也基于认识错误而转移财产占有。由此,对于张某行为的定性,不能以诈骗罪处之。
    实践中,盗窃罪(属于夺取型犯罪)一般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的行为。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并非通过秘密窃取,仍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通过以隐蔽的欺骗方式取得财产的行为。本案中,张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他窃取的是李某父母的财产,幼儿李某只是他犯罪的工具,因此,他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案情:
     任某等6人系某县农民,2004年合伙租用了两辆外观完全一样但吨位不同的农用车,从粮站拉粮食销售。他们先用自重吨位大的空车在粮站的计量磅上过秤计重(自重),然后用自重轻的车装粮过秤计重(毛重),从而在结账计算净重时获取两车过磅计重的差额。任某等6人自2004年6月份至案发,以轻车拉粮重车回皮这种方法从某粮站先后14次倒出粮食共计4万余斤,得赃款3万余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诈骗罪。任某等人先用重车称得自重,再用轻车拉粮,计重结账时隐瞒事实真相以轻车冒充重车,骗取粮站粮食4万余斤,得赃款3万元,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盗窃罪。任某等人以轻车拉粮重车回皮,是在粮站工作人员不知不觉时将多余的粮食秘密窃取,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任某等人应以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定罪处罚。
     一、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手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而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经手人发现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二、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之一是涉案财物的转移是否明显违背了财物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保管人的意愿。而本案定性的关键是对于任某等人违法占有的那部分粮食,粮站的工作人员是否“自愿”交出。
     三、纵观本案,任某等人用两辆外观相同的车分别过秤,从而获取差额,客观上,在他们取得差额部分粮食的整个过程中并没有被粮站的工作人员发觉,是在暗中进行的。很显然,粮站的工作人员对多出的粮食也不是“自愿”交出的。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的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一般都认为构成盗窃罪。任某等人正是用两辆外观相同的车蒙蔽粮站工作人员,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将多余的粮食占为己有。显然,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5/23 17: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