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驰名商标无需授权,也不能申请,只能在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由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在商标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到: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由此可以看出,驰名商标在不涉及纠纷的情况下并无实际用处,只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为了证明防止他人抢注或证明商标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才可能产生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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