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侵权注册商标的责任 |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第七条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第五十四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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