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版权侵权诉讼的原告: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前提是被侵害人在《著作权法》实施之日起没有超过该法的版权保护期。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中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六十六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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