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尸体解剖规则 | 
| 释义 | (1979年9月10日 (79)卫教字第1329号)  第一条 为便利教学,提高诊疗质量,促进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参照我国社会风俗习惯,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分为下列三种:      第三条 解剖尸体必须经过医师进行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供普通解剖用的无主尸体,应保存一月后方可使用。在此一月内,如发现姓名及通信地点时,应及时通知尸主,在限期内前来认领。逾期不领者,在呈报主管机关和公安部门批准后,即可解剖。      第五条 病理解剖科(室)只接受医疗,预防,科研,卫生行政机构和其它有关国家机关的委托进行尸体解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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