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案推翻原来的判决或定案结论。刑事诉讼终结后,往往有些受到刑事追究的人不服有罪判决、决定或处罚,企图推翻原判决;决定的一部或全部。对此应作认真分析,区别对待。如果推翻原案事实与理由确实充分,应当克服“官无悔判”思想,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部分错部分纠正,全错全纠;如果翻案没有事实根据和理由,应予说服教育,坚决维持原来的定案结论。对于纠缠不休的,应予批评教育。对于无理取闹、扰乱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处理。因此,对于翻案活动应当认真进行复查,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视作“坏人翻案”、“刮翻案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