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收取押金被罚 |
释义 | 平阳一所民办中学在聘用教职工时收取“应聘押金”,结果被职能部门处罚8000元,该校不服。近日,平阳县法院维持了职能部门的处罚决定。 平阳县育秀中学是当地有关部门核准从事普通高中教育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从2004年至2009年间,该校向16名教职工先后收取了1000元或2000元不等的应聘押金。该行为被平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巡查中发现,责令全部退还押金。 该局同时认为学校收取押金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于2009年 9月1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对该校处以罚款8000元。该校不服,向平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校在聘用教职工时向教职工收取押金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担保,其行为已违背了该法禁止性规定,应受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平阳县劳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应予以维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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