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借款的用途不合法,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第一百五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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