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讨工钱不成出手伤人 构成故意伤害罪 |
| 释义 |
因讨不到工钱,遂决定教训一下对方,造成他人轻伤。近日,莆田市城厢区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认定被告人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13年7月某日,被告人蔡某某和同案犯何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刘某因工钱结算问题发生纠纷,二人遂策划次日再向刘某讨要,若讨不到工钱便要教训下刘某。次日10时许,蔡某某伙同何某某各携带一把菜刀前往刘某住处,途经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的一小巷内时,遇到刘某。刘某将工钱付给俩人后,俩人认为刘给的工钱与约定的工钱不符,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蔡某先拿出菜刀将刘某砍伤,何某随即也拿出菜刀朝刘某的胳膊、腿部各砍了一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4年10月,公安民警在贵州省兴义市威舍火车站候车厅内抓获蔡某某。2015年1月,蔡某某与刘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蔡某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5000元,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蔡某某持械作案,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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