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什么? |
释义 | 社会生活具有繁杂性,职业岗位的种类也是比较多的,根据社会生活我们可以看出,存在着间谍这样一种身份,为了满足其职业需求,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为其提供间谍专用器材的厂家,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的规定,尽管此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是较为常见的,但是依旧有不少朋友不知道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什么,故而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什么? (一)概念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间谍专用器材是指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器材,如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窃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 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 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 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 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 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不支持间谍这一职业的存在,故而也不允许厂家生产相关的器械。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经相关人士举报,一经核实其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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