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电话录音能否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
| 释义 |
民事诉讼的证据包括七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其中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声音等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形式。根据载体的性质可以将视听资料分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两大类,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录音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中已明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该《规定》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本律师认为:本案中,首先,小刘录制的是自己和丈夫的谈话,而非他人之间的谈话;其次,其录制的内容并未涉及到他人的隐私;再次,被录制者的表达是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没有受到任何的欺诈、威胁、利诱等。因此,小刘录制的谈话录音应为法院所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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