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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故意杀人罪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防卫过当案例
    法律咨询网律师分析:
    故意杀人罪的两种情形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处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案例:
    1月8日下午,张女士从外面卖面回来,吃完饭收拾停当后,下午2时许,丈夫邹先生出去交电费,但当他3时许返回到家里时,发现妻子倒在血泊中。“他当时直接愣住了,回过神来,大喊救命,其他人跑进去后,发现张女士已经没了声息。”村民说,案发前,张女士的儿子邹某也在家,案发后不知所踪。刑事律师认为男子砸死母亲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有村民称,看见邹某慌里慌张地出了村。而警方调查时也发现,邹某离开时拿走了家里的存折。所有的证据都指向邹某,警方也将其认定为犯罪嫌疑人。
    一位村民说,邹某今年31岁,十多年前在湖北上过大学,可大学并未上完就因身体原因回到家里,后来又去深圳打工。
    男子砸死母亲后拿存折跑路被抓获
    为什么发生惨案?村民们说,邹某31岁了还没结婚,家里人很急,这次专门让他回来,就是想督促其在户县找对象成家,可是他不同意,老吵闹着要再去南方。为此,家里已经将他困了两个月了,就是不让他走,可能是因为这,他急了,才用榔头对母亲下了手。
    经过连续工作和布控,昨日下午1时许,在西安北客站,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邹某抓获。被抓时,邹某已购买了高铁票,准备逃离。昨晚,记者从户县警方处获悉,邹某对其弑母一事供认不讳,归案后,邹某的情绪很激动,具体作案动机还需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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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23: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