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在上海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机构及提交材料 |
| 释义 | 办理机构: 市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市 局 肇嘉浜路 301 号 4 楼 64220000-5446 浦东新区分局 杨高中路 2900 号 68542900-101 黄浦分局 河南南路 800 号 63782209 徐汇分局 茶陵路 76 号 64038400 长宁分局 定西路 1289 号 62110208 静安分局 胶州路 58 号 62536485 普陀分局 北石路631号 52564588-7115 闸北分局 洛川中路 880 号 56657070 虹口分局 大连西路 296 号 51851111 杨浦分局 黄兴路2022号 55122022、55129910 宝山分局 漠河路600号A幢20-23层(东鼎国际大厦) 56671900 闵行分局 沪闵路 6388 号 64122075 嘉定分局 迎园路955号 59536890 金山分局 金山区石化龙山路555号 57922711、57922721 松江分局 文诚路69号 67735867 青浦分局 青浦镇青松路 175 号 59725800 奉贤分局 南桥镇解放东路 58 号 55296103 崇明分局 城桥镇东门路 388 号 59623213 机场分局 浦东启航路 868 号 7 楼 68841466 登记期限(设立) 1、名称分局受理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市局受理的,当场决定 2、设立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条件:(设立) 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复印件 13、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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