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胃癌全胃切除老人可否监外执行 |
| 释义 |
一、胃癌全胃切除老人可否监外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胃癌全胃切除后处于医疗期的老人可以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监外执行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该怎么办?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胃癌全胃切除后处于医疗期的老人可以监外执行。另外,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提供的有关解答。如果您有与法律有关的其他问题,欢迎您随时到法律咨询网进行相关的法律咨询。
|
| 随便看 |
- 空白的安置补偿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 签了安置补偿协议还能维权么
-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能获得多少补偿
- 城中村棚户区拆迁应如何补偿
- 外地人买的城中村房屋,拆迁有补偿吗
-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多久评估报告会失效吗
- 对拆迁评估报告不满意,要找谁解决
- 农村旧房改造可以向政府申请补助吗
- 你收到的房屋评估报告合法吗
- 危旧房改造,越早签约受益越多
- 旧房改造的补偿标准是什么遇到不合理补偿怎么办
- 2020年农村旧房改造需满足哪些条件
- 对评估报告不服时,被拆迁人要怎么做
- 房屋拆迁时,什么样的房屋可以按照门面房标准进行补偿
- 遇见拆迁,如何判断房屋评估报告是否合理
- 拆迁评估报告价格不合理怎么办
- 我家农村旧房改建被认定为违章,不给补偿咋办
- 易地扶贫搬迁、危旧房改造补助多少钱
- 企业拆迁过程中,评估报告会直接影响补偿数额吗
- 拆迁评估报告应该符合哪些要求
- 商住房土地到期后拆迁补偿是多少
- 租房拆迁赔偿需要什么条件
- 租房遭遇拆迁装修费怎么赔偿
- 不请律师,被拆迁人该如何进行有效维权
- 夫妻阻挠拆迁被拘留,遭遇这种情况应如何依法维权
- 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 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
- 关于加拿大宪法的决议
- 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
- 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 关于劳动服务公司发展和建设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关于劳动服务公司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劳动服务公司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 关于劳动服务公司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
- 关于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等问题的决定
- 关于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职权补充规定的命令
- 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 关于召开察哈尔、热河省人民代表会议及成立察哈尔、热河省政府的决定
- 关于司法人民委员部在新经济政策下的任务
- 关于各省人民委员会设置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的决定
- 关于同外国缔结条约的批准手续的决定
- 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
- 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 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休假或者外出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接见外国使节的决定
- 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
- 关于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缺额补充问题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