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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强制执行劳动报酬的期限
释义
    根据要求,一般立案后6个月内执行结束。
    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当在六个月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否则申请人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2、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具体什么时间可以执行完毕,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快的一俩个月就可以执行完,慢的有好几年都无法执行的。
    3、对于有证据证明受理执行法院故意拖延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需要向上级法院提交能证明已经申请执行超过6个月的证据和被执行人明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据。
    4、对方如果有可执行财产,法院会强制执行,由不得对方不给,如果对方有拒绝执行、转移、藏匿财产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
    5、如果对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其有偿还能力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除非裁定终结执行,否则法院受理申请执行后,已经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一直有效。当然执行中双方也可以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相关规定:
    1、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3、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5、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6、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7、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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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0 22:3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