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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
释义
    当债务人在调解协议中放弃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这需要结合调解协议的类型及其效力分别加以讨论。
    第一,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性质上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相同,仅具有一般生效合同的效力。债务人在此类调解协议中放弃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诉请法院撤销调解协议。
    第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调解协议,虽可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根据,但并不具有像法院调解书或者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那样强的法律效力。《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可知,当债务人在经公证的调解协议中放弃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作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得就其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中包括撤销权诉讼。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对经公证的调解协议行使撤销权。
    第三,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性质上类似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可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根据。虽然《人民调解法》第7条第3项规定:“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协议,法院不予确认其效力;《民事诉讼法》第195条也规定,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出的司法确认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但是,由于目前的司法确认程序没有设计由法院通知案外人参与审查程序的环节,案外人在确认程序中一般没有机会表达意见、维护权利,故其权利保障力度相对较弱。[46]实际上,在没有案外人参与的情况下,法院也很难发现调解协议是否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当债务人在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中放弃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就会产生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法院的司法确认裁定不具有既判力。[47]“在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司法确认后,无论是当事人间还是案外人与当事人间若就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执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予以司法解决。”[48]如果按照这种理论,债权人就可以对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行使撤销权。不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时,应当采用裁定的形式[第195条];对于已经生效的司法确认裁定,案外人只有通过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第198条][49]、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第208条第1款]或者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第56条第3款][50],才能由原审法院或其上级法院予以撤销。在这种法律背景下,如果允许债权人对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行使撤销权,以此撤销生效的司法确认裁定,不但会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撤销生效裁定的相关规定,还会出现由受理撤销权诉讼的法院撤销其他法院生效裁定的现象,明显不妥。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就像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一样,不应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当然,也不应允许债权人援引免除行为系无因行为的理论,仅对债务人的“免除行为”行使撤销权。于此情形,债权人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第三人撤销之诉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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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4:4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