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权取得应如何进行 |
释义 | 质押权取得应如何进行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物权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质押权的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转质权人是指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人。适用善意取得,但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1、质押权的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 2、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1)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 (2)货币 (3)记名有价证券 (4)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 3、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的三种占有方式: (1)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 (2)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怎么进行质押权取得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凡事都应以诚信为主,质押权只是为我们实现承诺的一种法律保障,目的是为了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毕竟,没有人希望自己的财产受到无端的损失。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法律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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