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普通合伙企业—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93) |
| 释义 |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关于乙将房屋出卖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B.丁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C.丁无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 D.乙对合伙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乙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合伙企业,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然是乙,乙出卖房屋属于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 选项B正确。乙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房屋过户至了丁名下,丁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选项C错误。丁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 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乙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违反协议的约定,应对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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