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这还不如说实话,任何要求都不能拒绝 |
释义 |
有人说“保险容易,索赔难”,但也有人在事故发生后说“好,多亏了我当时买的保险”,这种观点完全一致的最重要原因,可能是有人成功拿到了保险金,享受了保险带来的好处,但有些人没有成功地得到赔偿,所以他们对保险公司有一些抱怨。要获得有效的补偿,有几个要素。参加保险的人应该清楚。并非所有事故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为了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最重要的是事故必须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是否会赔钱往往与时间有关。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在等待期(观察期)内,索赔时是否仍在索赔期限内,都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赔钱的事实。因投保人被催缴保险费后仍不缴纳保险费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或者投保人违反签订保险合同的原则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否赔付,赔付多少,也与客户索赔的金额有关。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多次索赔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比如,一份保险合同的总保险金额为5万元,过去几次累计赔付3.5万元,如果再次发生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最高赔付金额仅为1.5万元,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此外,未履行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缺少必要的索赔文件、材料等,也将被驳回。保险专业人士提醒,如果消费者多关注保险的细节,很多理赔是可以避免的。据保险业内人士介绍,目前80%以上的拒赔案件是由于不“讲真话”造成的。保险合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投保人应当承担“如实告知”义务。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将来就失去了索赔的权利。特别是在投保一些健康保险和人身保险时,很多人口头上讲了一些病史,但业务员说填不了。因此,事后他们被指“隐瞒”病情,但没有证据反驳。最后,他们不得不拒绝赔偿。你知道,法律只承认书面记录的保险合同告知的事情。【病例回放1】2002年,梅芳得知宫颈有肿瘤。虽然情况没有恶化,但她担心自己会效仿,因为妹妹梅芳死于子宫癌。为了避免母亲日后突然失去依赖,孝顺家人的梅×芳去找保险朋友,买了一份金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单。加上她事业兴旺时购买的金额为2000万港元的保单,保险总额达到3000万港元。梅芳为梅妈妈的未来生活做了双重保证。不过,在购买1000万港元的第二份保险时,梅芳可能会担心自己的巨星地位。她之前没有透露自己的病情,她的治疗也是以高度保密的方式进行的。由于担心自己患癌症的秘密被泄露,她没有在保险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是,根据《香港保险条例》,对严重疾病投保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梅芳去世后,传出保险公司拒绝支付1000万港元的保险费。不过,据报道,保险公司没有拒付、不退保费,而是将梅某每月1万余元的保单保费退还给了梅某母亲。这也反映出保险公司对梅某没有如实报病的理解。当然,保险公司绝对不可能索赔1000万港元。他们不会因为梅芳是“大姐”就去驱魔。【案例回放2】1999年5月,廖某为太平洋“长健医疗a”投保20份,其中大病保险金额10万元,年保费600元。今年7月,他向**阳人寿保险公司桂林分公司提出索赔,并在一家医院提供了“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的诊断证明。证明材料显示,廖某仅住院一天,病史为一周。分公司理赔人员经过几家医院的仔细调查,终于发现被保险人早在1997年7月就被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双肾中度萎缩”。至此,分公司以投保人故意隐瞒病史,企图骗取保险金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额10万元。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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