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单位将农民承包的土地出租后,不支付租金,将土地转租给他人。农民能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吗? A: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受让人以转包、租赁方式转让承包人转让的土地的,应当取得承包人同意的原合同双方。”第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二)履行期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债务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三)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首先,经营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是依照合同法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 第二,企业实体再次转让租赁土地。未经原承包人同意,原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原承包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返还承包地。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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