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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征收补偿法的适用及难点解释
释义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过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征地单位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第二阶段是土地补偿分配决策后村民与农村经济组织的关系。法律在各个阶段的适用是不同的。
    

在“第一阶段”,征地单位与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之间存在确定和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的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先将土地作为国有土地进行征用,并对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再由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将被征用的土地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在这一阶段,补偿安置的双方是土地主管部门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双方具有行政管理和指导关系。因此,这一阶段的纠纷主要由政府协调或决定。如本案中,是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村委会之间的征收与补偿关系。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划入被告银行账户的征地补偿款归被告所有,被告有权管理和使用。对此,原告不能要求分配或分成。原告现阶段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农业司法解释》)第一条也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就土地数量提出请求用于分配的赔偿金,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阶段,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土地补偿后的分配问题。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行政管理和隶属关系。如果说如何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属于农村经济组织自治和村民自治的范围,那么一旦村民大会作出分配决议(该决议应属于法律性质的财产分析协议或收入分配决议)并经政府部门批准,即方案进入实施阶段后,由此产生的纠纷已超出村民自治范围,如果被告违反决议,原告自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救济。因此,在第二阶段,应当在法院受理的范围内。法院可以充分审查村民会议决议的合法性(如是否歧视少数民族或妇女),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公平、合法的原则,判断原告的份额和被告的支付义务。以类似情况为例,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该方案将对公司和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不实施分配方案的,股东可以通过法院判决实现其合法权益。在本案中,法院能否因为属于公司自治或者内部关系的范围而拒绝受理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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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9 3:5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