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州市如何申请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 |
释义 |
福州市如何申请减免城市土地使用税。《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三《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4项审批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困难审批项目管理层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困难书面申请并提供土地使用税相关资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方税务机关报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3。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税减免审批权限下放的通知》(赣地税函[2013]47号)中,“南昌市范围内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委托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类型:非行政许可、非一审、一审。申请材料。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书面报告原件(一式两份)。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3。申请批准企业当年财务会计报表原件(一式两份); 4。当地税务机关要求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其他材料,房产证、地税证明申请:申请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务服务部门提供减免城市土地使用税所需的申报材料。 2。受理: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岗将当场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受理岗将当场告知纳税人一次补正,然后重新提交;信息完整、无误的正确且符合法定格式的,出具税务收文通知单,并转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2个工作日) 3。审核: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正式审核。工作流程:分管地税分局(处)审计-县、区局税务行政部门审计-县、区局局长办公室联合审计-上报市局税务行政部门(13个工作日) 4。审批:市局税务行政部门审核(15个工作日);市局局长办公会审批(5个工作日) 5。文件送达:经市局局长办公会批准后,由主管地方税务的机关税务服务部门将减免税审批送达申请人。(5个工作日)六、办理时限县局:15个工作日;市局:2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服务电话和投诉电话:12366投诉电话:0791-86597061如何在税前扣除以前年度的地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对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未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或者少扣除的费用,经专项申报说明后,准予予以弥补,扣除额计算至项目发生当年,但有追溯期限的确认不得超过5年。因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追溯确认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可以延期抵扣或者在以后年度申请退税。亏损企业弥补以前年度未扣除的企业所得税前费用,或者确认后弥补亏损的,应当先调整该费用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下一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并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土地使用税征收时间: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人民政府确定,自治区、直辖市。(向贵企业税务管理人员询问如何分期缴纳);以出让、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后的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出让人应当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这一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从20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基数,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量面积为准。 2。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以该证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颁发土地使用证的,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缴纳相应的税款,并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进行调整。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征税对象,对土地使用者征税,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征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级以上城市征收,非征收地区城镇用地不征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市、县、镇、工矿区等,其中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成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相对发达、人口相对集中的大中型城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工矿企业所在地未建镇的。工矿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县、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税采取一系列不同的税种,大、中、小市县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不同。为防止长期不使用、限制多占土地而征用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税。公园、名胜古迹、寺庙、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用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铁路、机场、港区、车站、交通、水利管理用地,农林牧业用地,渔业、水果生产基地和个人非经营性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为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后的荒地,给予10年的免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市、县、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级以上城市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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