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改工作干部纪律从事劳改工作的干部必须遵守的纪律。为了保证劳改工作方针、政策的落实和劳改工作任务的完成,劳改工作干部必须遵守1958年8月第9次全国公安会议规定的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和十项注意及1989年10月司法部规定的“六不准”。八大纪律是: ❶服从领导服从指挥; ❷遵守政策遵守法律; ❸不准泄露国家机密; ❹不准侵犯群众利益; ❺不准贪污受贿; ❻不准刑讯逼供; ❼不准包庇坏人; ❽不准陷害好人。十项注意是: ❶立场坚定敌我分明; ❷坚决勇敢沉着机警; ❸多办好事服务人民; ❹说话和气办事公平; ❺敬老爱幼尊重妇女; ❻注意礼貌讲究风纪; ❼尊重群众风俗习惯; ❽纠正违章不准刁难; ❾执行政策作好宣传; ❿劳动学习全面锻炼。“六不准”是: ❶不准打骂、虐待犯人; ❷不准使用犯人干私活; ❸不准向犯人及其家属索贿受贿; ❹不准接收犯人及其家属的馈赠; ❺不准贪脏枉法、徇私舞弊; ❻不准侵占、克扣囚粮和应当发给犯人的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