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
释义 |
不动产抵押登记一般包括抵押设定登记和抵押权实现后的登记。抵押权实现后的登记分为因债务履行抵押权时的注销登记和房地产权利出售、拍卖后的转让登记。后者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抵押登记,而是物权变动登记。 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地上无固定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以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抵押的,是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复印件:(一)主合同、抵押合同;(二)抵押当事人的资格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3)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普通住房,应当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四)选择权房屋作为抵押的,应当提交有效的预售(购)房合同;(五)有效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六)上级批准的证明以房地产作抵押。 经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对法定抵押权进行登记,在权属证书上登记,并出具具有抵押权的“其他权证”。“其他权证”由抵押权人取得并持有,并将附说明的权属证书交回抵押人保管。登记机关应当将有关材料复制归档,并允许查阅、抄录、复制登记材料。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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