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的追索权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按照委托提供担保的,保证人的追索权与委托关系中受托人的追索权相同。根据有关委托法律的规定,保证人的追索权范围应当包括:1、保证人清偿债权的数额。作为受托人,保证人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因主债务或其他免除行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一般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次级债务。
2。担保人自清偿债务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受托人对受托事务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可以自支出之日起要求委托人偿还利息。受委托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也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偿还金额的利息,但利率为法定利率。根据无因管理原则,保证人的追偿应当以主债务人的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的费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管理或者服务义务,避免他人利益损失的,受益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要求受益人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发生的费用和在活动中发生的实际损失。“因此,管理人有权要求自己偿还必要的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管理人在经营活动中的直接费用二是管理者在管理事务中的实际损失。在保证人的追索权问题上,《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有追索权”。关于追索权实现的程序和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担保人追索权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只要保证人的实际还款数额在主债权范围内,保证人就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无论保证人采取何种有偿方式,主债务人只能按照保证人的要求履行义务。由于保证人的行为导致了主债务的消灭,主债务人只能根据主债务消灭的结果来确定债务。一是判决明确保证人有追索权的,保证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其次,如果不清楚,必须单独提起诉讼。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保证人的追索权应当受到限制。一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主债务人利益。按照现行惯例,只要保证人在主债务范围内履行了对债权人的债务,就必须无条件地向保证人履行主债务。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了用财产抵偿并履行债务的解决方案,使得保证人以前没有估价的货物价格翻倍。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追偿时,主债务人只能怀疑串通,而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二是保证人的责任形式是以财产抵偿,但在保证人行使追索权时,坚持主债务人必须以货币支付,但主债务人没有选择。保证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因主债务或其他免除行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一般包括主债务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从属债务。如果您想了解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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