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人提前抗辩权的行使 |
释义 |
行使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我国《担保法》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之前,可以随时行使抗辩权。由此可见,保证人可以在诉讼或仲裁之前的任何时候,或者在诉讼或仲裁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2) 行使抗辩权是否存在附随义务?除了法定期间的相应条件外,各国行使抗辩权是否存在附随义务也不尽相同。德国和旧中国的民法典没有对此作出规定,而法国和日本的民法典有规定。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023条规定,保证人有两项附带义务提前行使抗辩权:1。保证人应当将主债务人的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保证人应当垫付向债权人追索所必需的数额。日本《民法典》第455条规定了附随义务,即保证人必须证明主债务人有能力且易于执行。为了保护担保人的利益,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担保人提前行使抗辩权的附随义务。再担保与反担保(3)在再担保与反担保过程中如何行使抗辩权。所谓再担保,又称再担保或付款担保,是对债务的担保。因为它不是主债务的直接担保,而是保证人的债务,所以它属于间接担保,被担保的担保被称为积极担保或主担保。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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