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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通则对遗失物有何相关规定
释义

民法通则对遗失物有何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对寻找遗失物的事实作了一般性规定:“遗失物、漂流物、流浪动物应当归所有人所有,所发生的费用由所有人支付。”物权法颁布后,作出了规定对这一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明确了中间人和债权人的权利义务。《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的遗失物应当返还原权利人。发现的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该条规定,拾得人有返还遗失物的义务,不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中间人知道债权人的,有义务及时通知债权人收取权利;不知道债权人的,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主要是公安机关)交存,即通知或者交存义务。《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向有关部门交付遗失物之前,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方可收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了中间人的保管义务。在遗失物返还或者交存前,拾得人对遗失物的管理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应当履行“好管家”的看管义务,妥善保管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外的原因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不负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出领取通知书。”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出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索赔通知,应归国家所有。”。这两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有通知、公告的义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遗失物无人认领的,国家取得所有权,取而代之的是取而代之的所有权。《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占有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所必需的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要求赔偿保管遗失物的费用,也无权要求权利人履行承诺的义务。”该条规定了发现人和保管机关的权利以及要求赔偿必要费用的权利。必要费用是指发现人为避免遗失人利益损失而支付的管理或服务的合理费用,包括管理费、维修费、公告费、交通费等,但这些费用的请求权需要证明。法律并没有赋予发现者要求赔偿的权利,但作为例外,发现者有权根据广告中承诺的赔偿内容向失主要求赔偿。同时,该条规定,发现人有以损失财产为己任的主观故意的,无权要求赔偿,也无权要求悬赏广告发布人履行承诺。《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人和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的财产。遗失物转让归他人所有的,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请求将原财产返还受让人。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遗失物的,债权人要求返还原财产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支付的费用。债权人向受让人支付价款后,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追偿。”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可以整理失物的相关内容。可见,失物的一般所有权属于失主,但失物却很难找到。如果发现了拾得人,拾得人有义务归还遗失的财产。要增强自我防卫意识,防止物品丢失。对于更多的问题,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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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18:0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