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的纠纷,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公司向其他公司提供该项投资的股份购买合同、公司章程和技术专利评估报告。原告a公司在诉状中称,该公司是被告B公司的股东,享有总资本的30%。2007年,B公司以货币资金入股a公司,B公司以一条生产线技术和五项专利入股B公司。之后,a公司要求B公司复制a公司和B公司的投资合同、公司章程、生产线技术和专利评估报告,但B公司拒绝了。a公司认为,B公司拒绝提供上述文件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首先由《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律关系当事人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要求的被告投资合同、公司章程、生产线技术及5项专利的评估报告与《公司法》明确规定的知情权范围不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公司股东,股东是否行使知情权,也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被告公司章程、原告诉讼目的等)进行解释和判断。你知道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