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资人的配偶是否对独资企业的债务负责 |
释义 |
从理论上讲,“独资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应该拥有相对独立的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中不能清偿债务的部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外债。也就是说,“投资者”的责任由独资企业承担。如果“投资人在设立登记时不以家庭财产出资,则投资人仅以其个人财产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似乎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投资人的配偶承担责任”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法》确认,企业的财产属于(有限的)企业所有(在责任方面),另一方面,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属于投资者而不是企业本身,《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者享有财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投资者依法享有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在实践中,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者的财产相混淆,《婚姻法解释(二)》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归企业所有”。婚姻法的解释是合理的。根据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个人独资企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也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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