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
释义 |
【审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唐公司拖欠相关费用的违约行为已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而合同的后果应在合同终止后处理。因此,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被判决终止。唐某向**唐公司支付了4171.28元的广告费和版税,并支付了15万元的违约金。**餐饮公司负有连带责任**唐公司退还特许经营费12万元和特许经营保证金3万元**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不退还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唐公司应全额支付违约金。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特许经营费是被特许人为取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一次性支付的费用,符合费用性质和行业惯例,因唐某违约而解除合同,因此,特许经营费不应退还。根据本案的实际执行情况,由于**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原判决中的处罚明显过高,应酌情减轻。争议的定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应当退还。因此,对原判决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原判决正文中**唐公司返还唐某12万元特许经营费,唐某支付的违约金由15万元变更为3万元的条款 在实践中,特许经营当事人往往不知道特许经营费的性质,只同意特许经营费是“一次性支付”。有的将特许经营费作为特许经营费的一部分或合同中的预付款,有的将特许经营费作为合同保证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满前终止合同时,特许经营各方对是否退还特许经营费存在争议p> 2。特许经营保证金是否退还p> 对于特许经营保证金,《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的定义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以保证被特许人履行特许经营合同。合同期满后,押金退还被特许人。”显然,收取定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但这种担保形式与定金不同,不同的是“定金罚则”不能适用: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不能扣除或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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