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拒绝作证权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在法定情况下有拒绝充当证人或对于某些方面的问题拒绝陈述的权利。现代资产阶级国家刑事诉讼立法中,多有证人拒绝作证权的规定。这项权利主要涉及如下几方面: ❶当事人的配偶、近亲属或与当事人订有婚约的人有拒绝作证权; ❷拒绝自我控告权,即证人因陈述而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诉或处罚时,有权拒绝作证; ❸医师、护士、律师、神职人员对于受委托在业务上了解的当事人的秘密事项,有权拒绝作证; ❹公务人员对于所了解的公务上的秘密事项,有权拒绝作证,但经主管官员同意不在此限。资产阶级国家关于证人拒绝作证权的规定,是出于资产阶级保护国家秘密、公务秘密、私人秘密以及所谓拒绝自我控告特权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