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典当行为代表的仓单受让人只有形式审查义务,没有实质审查义务。在简易交付中,典当行和其他受让人没有义务查验谁是仓单的实际所有人,谁持有仓单可以推定为仓单的所有人 仓单典当的标的物。所谓仓单,是指保管人在收货时向存货人发行的有价证券,表明收到一定数量的货物。仓单具有以下属性: 首先,仓单是一种重要的安全保障。要使证券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有证券的形式,即法律对证券的形式有严格的要求,《合同法》对仓单的格式和记载事项有严格的规定,即仓单必须由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对规定的项目进行记录。因此,仓单是一种长期的安全保障,法律规定的仓单上应当记载的所有项目是否都是绝对的,即没有任何一个项目是否会导致仓单的无效?笔者认为,《合同法》规定的仓单记载事项,有的是绝对必要的,有的是相对必要的。对于绝对必要的项目,如果没有记录,仓单将不生效;如果没有相关必要项目的记录,可以按照合同法处理 第二,仓单是背书。背书证券是指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证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由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货权。因此,仓单可以背书转让,这是背书担保 第三,仓单是无故担保。无因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证券形成原因为基础,其效力与证券形成原因完全分离的证券。我国许多数学家认为仓单是非因果证券。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签发仓单后,仓单持有人可以行使提货权,无论其是否为存货人,无需对取得仓单的原因承担举证义务 仓单受让人如典当行只有形式审查义务,没有实质审查义务。在简易交付中,典当行和其他受让人没有义务查验谁是仓单的实际所有人,谁持有仓单可以推定为仓单的所有人。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知道,欢迎咨询法律BA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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