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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精神,进一步规范陕西省国有企业改制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陕发〔2003〕16号),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步伐,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充分利用资本证券市场,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推动我省企业海内外上市,促进我省六大特色产业和八大产业支柱产业发展壮大,增强国有经济支柱作用和竞争力,增强国有资本控制力,第二条陕西省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非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企业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办法;合并、分立,第三条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国有企业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报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人数应当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和境外投资者 (2)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 (3)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成立大会批准 (4)具有公司名称,设立符合股份公司条件的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六)投资方式符合规定。也就是说,发起人的投资可以是现金、实物、专利等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 主要项目和投资方向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 第五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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