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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条企业依法进行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需要预许可的项目,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前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非预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对于其他经营项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法律的规定不一致的,第二章企业名称和地址第四条企业名称:-第五条企业地址:-第三章企业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六条企业宗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第七条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需要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经营;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许可的,企业应当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许可的经营项目的,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的,应当在经营范围内载明上述内容和经营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例如:餐饮;第四章企业设立方式第八条企业设立方式:(新建、改建) 第五章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合作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合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选举或者被选举为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企业终止后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应当优先购买,第十条合作股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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