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0年《公司法》如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 |
释义 |
《公司法》如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或者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也就是说,对于我国允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里所谓的人不能是自然人或者一般法人,而必须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这些机构或者部门设立的公司,称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超过两人时,似乎存在着矛盾;但在特殊情况下,这并不难理解。否则,我国《公司法》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一章将不单独列示。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一个公司,它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也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都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必须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文主要论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法律地位。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以下两种权利:一是自利。即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出资享有权益。如分红权、公司解散时的财产分配权、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出资时的优先权等。这是股东为自身利益行使的权利。也就是说,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出资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如表决权、监督权、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权、查阅会计报表的权利等。这是股东为公司利益和自身利益行使的权利。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下列权利:。参与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参加股东大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和监事。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由五名股东组成,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三方各30万元,丁、戊三方各5万元。董事会由a、B、C三个股东组成。A是董事长兼总经理,B是副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济效益开始良好。后来,公司与一名台商成立了一家中台合资企业,甲方被聘为该合资企业的总经理。后来,中台员工之间的矛盾导致了公司其他四名股东与甲方之间的矛盾。四位股东一致认为,甲方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此共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甲方的问题,但甲方置之不理。甲方不主持股东大会,也不指定副董事长主持,致使股东大会无法召开。后来,其他4名股东忍无可忍,于是自行召开股东大会,免去了甲方的职务。但甲方认为会议无效,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其他股东无事可做。如果等到例会,恐怕也无济于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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