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价值,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有规定的,从新规定执行,我们可以看到如下变化: (1)将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合并为知识产权 (2)将枚举表达式改为枚举表达式和广义表达式的组合,从而使原来的五种法定投资方式转变为更为自由选择的投资方式。(3)可以自由选择的投资方式应当符合必要条件,即:可以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也就是说,凡是符合“可以货币计价,可以依法转让”条件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用来出资。所谓非货币性财产,理论上一般是指除上述所列以外,还包括证券或权利,如股票,“有财产价值的债券和其他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通常是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非货币性财产。有的不能用货币计价,有的可以计价,但法律法规禁止股东出资时转让,具体形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和信用。当然,在现实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实际的投资形式。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前往律师事务所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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