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地方法院 |
释义 | 香港最高法院原讼庭和裁判司署之间的一级法院。1953年设立,对民、刑案件都有管辖权。民事方面,有权审理港币12万元以下的索赔案件和年租金、应课差饷值不超过港币10万元的收地纠纷,也有权审理有关印花税额的上诉案件;所有离婚、收养以及其他家庭纠纷都应先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刑事方面,除谋杀、误杀和强奸等严重案件由最高法院原讼庭审理外,有权审理判刑不超过7年的案件,由法官1人主审,不设陪审团。1990年有地方法院法官31人,分驻于设在港岛、荃湾、沙田、屯门的4所地方法院,有关离婚、收养等与家庭有关的案件则由设于最高法院大楼的地方法院审理。地方法院法官由港督任命。1987年1月以前任命的法官,任期到60岁为止,届时也可以延长,不能超过65岁;1987年1月以后任命的法官任期到65岁,届时不予延长。1990年地方法院受理案件共48,01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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