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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编写出版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民教育计划的教科书时,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得使用的以外,不得使用已出版作品的残片或者短篇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在教科书中编撰音乐作品或者单幅艺术、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2)作品在报纸上发表后,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要、资料发表,(三)录音制作人使用他人合法录音的音乐作品录音的,不得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得使用。(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五)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播放已发表的录音制品,但应当支付报酬。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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