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搬迁时对评估机构的异议如何处理 |
释义 |
1、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拆迁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原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复核,或者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拆迁人向原评估机构申请重新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重新评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新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无变化的,应当发出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委托其他评估机构的,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或者其他委托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自收到其他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复核结果或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鉴定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评估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择、参数选择、评估结果确定等评估技术问题出具书面评估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予以保留;如果评估报告中存在技术问题,评估机构应纠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以上为鲁巴网编制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企业搬迁评估一般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构进行。对鉴定机构仍有意义的,应当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有关法院提出异议。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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