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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经审批部门审批的情形。公司章程(原件) 4。关联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证明(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 提交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原件审核;租赁房屋应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和出租人产权证复印件。以上无法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复印件。出租人为酒店、饭店的,还应当提交酒店、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 指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者与预许可有关的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经营范围的分公司 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 注:营业场所所在地的房地产权证、办公产权单位的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副本和租赁发票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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