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和一百三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检察长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1949年lO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黄火青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杨易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刘复之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张思卿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工作,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