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行政诉讼实行这一特殊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它以国家意志先定力理论为根据,即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为合法,具有法律效力,具有确定性和执行力,这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顺利行使职权。从行政管理实践看,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因被起诉而中断执行,就有可能在起诉情况较多时,使整个行政管理陷于瘫痪,既不利于国家,也影响公众的利益。但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也有例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❶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❷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休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❸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对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提高行政效率,有着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