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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国公司设立“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公司”)于年月日在中国北京成立,现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外商投资公司的名称为:法定地址:东城区,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国籍:职务: 第四条外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外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和保护。其所有活动均符合中国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第六条公司的宗旨如下: (注:应根据具体情况写在具体章程中)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规模如下: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九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0000美元,其中:,第十条投资者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注册资本的15%)第十一条投资者缴清出资后,公司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验资报告出具后,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投资者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公司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公司增加、转让注册资本,由董事会决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注: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企业,请结合本章和第五章的内容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外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公司登记日为董事会成立日第十六条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均由投资方委派。董事长和董事的任期为三年。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经经济委员会进一步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投资者是外商投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在投资者的领导下决定外商投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其职权是: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重要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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