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回避与案件有特殊关系的司法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法律规定认为自己不应当参与本案的处理而主动提出不在案件诉讼中执行职务的请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行政诉讼中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如果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某一种情形,应当自行回避。自行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应立即依法上报。在回避的要求未经批准和同意之前,任何人都无权自行决定回避,但自动要求回避者应暂时停止执行职务。只有侦查人员的自行回避在作出决定之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有关自行回避的情况,无须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