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1932年日内瓦第十六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又称1932年伤害防护(码头工人)公约(修正),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第32号公约。1935年3月国国民政府立法院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4年5月30日决定予以承认。该公约是对1929年日内瓦第十二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第28号公约即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的局部修正。经过修正的公约共有25条,详细规定了码头工人装卸工作事故的具体措施,包括工人往来装卸工作场所所经要道的安全维护、上下船设备的供给、货舱进出口安全设备的使用、照明的要求、舱口盖板与横梁的要求、升降机和与升降机联合使用的固定或活动纹辘的安全要求、驾驶升降机或运输机等机械的人员要求、医疗设备的要求等内容。该公约所指的装卸工作是指并包括在海港、内河、港埠、港湾、船坞、码头、埠头或进行船舶装卸工作的其他类似场所,在岸上或在船舶上装卸航行海洋或内河的任何船舶的工作的全部或任何一部,但军舰除外。公约所称的工人则指使用于装卸工作的任何人员。该公约是关于码头工作安全的最详细的国际劳工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