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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判断非上市股权转让是否为合法股权交易
释义

在非上市股权转让过程中,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合法的股权交易行为:
    

1
    

<2.标的股权权属明确,是发起人的现有股权而不是新股
    <3.中介是依法设立的产权经纪公司标的权益最终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完成的结果
    第二,如何区分合法交易和违法犯罪行为?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相关职能部门查询目标企业和股权。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地方政府和国家发改委的批复、验资报告、发起人股东名单、股东持股数量等,由于职能部门保管的资料缺乏及时性,有必要根据这些资料进一步了解实际情况。例如:一家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名单上没有股权转让人的名字,因此很容易涉嫌欺诈。但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转让方持有的股份实际上是公司成立时国有企业持有的股份。由于公司想在境外上市,需要降低国有企业的持股比例,即国有企业将全部股权以协议转让的形式转让给转让方,再以转让方的名义转让给公众投资者。同时,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企拒绝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前转让全部股权,收回全部投资资金,导致发起人股东名单上没有转让人姓名的客观事实。但从整个过程的法律事实来看,转让人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再如:发起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增资扩股(转让后,公司增资扩股)。乍一看,总觉得有擅自发行企业股份的嫌疑。但需要注意的是,发行股票是用投资者的资金购买新股,并将投资者作为新股股东纳入股东名册。转让人收到转让款后,增资扩股再投资企业的行为与发行股票的行为有本质区别,应当指出,由于公安机关只能对违反《公司法》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侦查,调查中发现虚假出资证据的,应当将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确认经纪人资格和股权性质,取得产权经纪公司资格不再受行政审批的约束。同时,目前还没有进一步的法律法规规范产权经纪公司的趋同行为。因此,承担市场监管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力不强,管理效能进一步削弱。目前,多数执法人员可以达成共识:作为股权转让的中介机构,必须是依法注册的具有产权经纪资格的经纪公司,而不是一般的投资咨询公司
    ,对股权性质的判断更为复杂。如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上海银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间转让上海汇达保温新材料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一案作出判决。,并认定,银盟公司与被告人刘海涛居间转让上海汇达保温新材料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系非法经营证券,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什么是“内部员工股票”?在我国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了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为公司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称为定向募集公司。内部员工作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称为内部员工股票。这种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大部分由国有企业设立;二是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为新股;三是内部职工股设立后,在当地工商局登记为“内部职工股”或“内部股”,内部职工股东的具体情况在当地托管机构登记。国务院正式出台规定,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由此可见,本案定罪的关键在于,银盟公司转让的内部职工股并非公司发起人的现有股份,而是新发行的股份。经营新股、增发股份的行为,必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证券营业执照。否则,属于无证经营证券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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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3:13:57